
1、必须结婚满10年(咨询上海户口一方派出所)
2、有上海的落户地(比如自有房子的房产证或者上海户口一方的房产证)
3、办理过上海市的居住证(也可以是原来的暂住证)一年以上,曾经办理过的一年以上已经失效的,也可以被派出所接纳
依据上海市政府《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外省市人员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结婚后的户籍夫妻投靠
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必须要满足的三个条件:
1.外地户口方必须年满35周岁;
2.双方结婚必须满十年,以结婚证日期算起;
3.如果是新上海人,则落户年限要大于结婚证年限;如上海方为土著,则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