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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是:上海市人才中心同意接纳。具体条件按:
1、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2、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人发[1997]22号)
3、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市委组织部、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沪人[1999]21号)
4、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建立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统一服务平台的意见(沪人[2002]128号)
得到同意,即可将档案迁移至上海市人才中心保管,并按其规定交纳保管费用。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范围:
(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7)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注意事项:非上海本市户籍人员的人事档案,应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人员人事档案根据居住证积分受理窗口要求调入管理的除外)
上海接收外地户籍的人通过结婚投靠和居住证积分办理落户,但是随迁的户口只能是结婚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的户籍不能跟随迁入上海。其实如果只是因为父母退休了身边没人照顾,想把父母接到上海生活以便照顾,也不必太在意上海户口。《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09)70号](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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