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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领失业保险的手续:
1.单位与在职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后,应当告知其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15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手续。
2.失业人员应当在接到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通知后的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应当递交证明本人失业的有关材料:
(1)劳动手册;
(2)失业保险登记表;
(3)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4)身份证;
(5)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存折。
3.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人员,可以在回到原户籍所在地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4.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上海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上海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扩展资料: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上海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5. 按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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