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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2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1年以上;
(2) 与本市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 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放宽到20平方米,住房面积的计算标准,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4) 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5) 本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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