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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证人应当在《居住证》签注期限届满之前的30日内,持本人居住证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2、在工作人员指导下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签注申请表》。
3、申请人现居住地址与居住登记地址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居住证明。 居住证明包括: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打印签注信息。经比对核定,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与比对系统一致的,当场在上海市居住证上打印签注信息;居住地址信息发生变化的同时,在《上海市居住证》上变更居住地址。扩展资料《上海市居住证》未按规定办理签注的影响:持证人逾期未签注的,《上海市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上海市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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