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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上海居住证积分办理的材料如下: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5、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参考资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国上海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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