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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所需材料:(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动通知》;(2)、招调录用迁户的入户人员信息卡(《深圳市入户指标卡》);(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4)、招调迁户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5)、已育已孕人员需提供拟入户地区或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6)、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有子女随迁的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簿(如无以上证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携带两个(及以上)小孩随迁的,提供农转非准迁证或当年农转非批准文件原始档案,如小孩属双胞胎,小孩须当场面试并提供合影生活照片;(7)、符合以下情况的还需按下列要求准备落户材料并落户本区:①落配偶家庭户的,提供配偶的户口簿和结婚证;②落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亲兄弟姐妹家庭户的,提供双方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户主关于亲增户内成员的声明》;③落本人或配偶及双方的父母、子女的合法房产的,提供关系证明材料、房产证或银行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④落户本市亲友家庭户的,提供亲友家庭户口簿和《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2、当事人持以上材料到拟入户地(按第(7)项材料所属地)区公安分局人口科窗口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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