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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保在职人员在外地出差期间,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急诊(包括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可由参保人现金垫付,
事后可到邻近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或街道医保服务点(代办)申请报销(在医院开具医疗费收据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申请)。报销时,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社保卡或医保卡、医疗费原始收据、相关病史资料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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