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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户,落户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落户:
1.市内户口待定的;
2.落户困难的原本市户籍刑释解教的;
3.人民法院判决或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变化、家庭矛盾等原因须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
4.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有关“公共户”落户规定的;
5.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
6.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
“公共户”入户申请流程
(一)申请材料
1.基本材料
(1)申请人(监护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4)申请人在本市确无他处落户的相关证明;
(5)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或已购置房屋后必须办理户口迁移的书面承诺
“公共户”落户流程
1.在本市无实际居住地的市内户口待定、刑释解教等人员应当向原户口迁出地或注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其他人员应当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2.申请人向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后,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向申请人告知应提供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3.对证明和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由社区民警对申请人的居住房屋等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核实报告,提出是否予以入户的意见,报派出所领导审批。
4.经公安派出所领导批准同意入户后,申请人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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