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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市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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