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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职工交了十年社保,劳动终止,自己可以继续交社保吗?
根据上海市的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上海参加社保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具有上海市户籍或者上海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可以看出,一般的外地户籍的人员基本上是不能在上海以个人参保的。
在上海已经参加社保并缴费10年,满足在非户籍的退休的缴费年限的条件,上海的社会平均工资比较高,能够选择上海作为退休地当然是最好的。
如果劳动合同终止是因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1978】104号文件,即女工人法定退休年龄为50岁,女干部55岁。男性为6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不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这种情况有点不近人情,但却是合法的。如果这个时候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的外地人,肯定就没有办法再在上海参保,唯一的方法就是将社保转移会户籍地继续缴纳至满足条件后在户籍地办理退休。而上海本地人或其配偶可以以灵活就业的方式继续缴纳社保。
如果劳动合同终止不是是因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外地人最好是找到一份能缴纳社保的新工作或者找社保代缴公司缴纳社保,以个人身份是不能在上海缴纳社保的。
视同缴费,是指职工在国家实行缴纳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就参加工作,没有参加缴费,如果把这段年限不予计算,显然是不公平的,为了不影响职工的利益,其没有缴费的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还有,职工曾经参军入伍,下乡插队或者根据国家的规定,可以认定视同缴费的时间,也可以视同缴费。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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