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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21号)第六条规定, 本市参保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除了执行原劳动部在《关于对非上海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87号)中规定的“非上海户籍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由其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之规定外, 也可在就业地上海申领失业保险金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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